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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就医指南
发布日期:2008-3-26 17:00:11 点击次数:
1、一般门诊:参保人员凭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院、药店进行门诊治疗、购药时,在定点医院、药店的读卡机刷卡,直接用卡上的资金支付,若卡上资金不足,可用现金支付。

  2、特殊病门诊:参保人员先到三级定点医院鉴定(精神病由精神病专科医院鉴定),确诊为特殊病种后,可选择一家定点医院(不限级别)门诊治疗,由定点医院统一在市医保中心办理特殊病种门诊卡。

  特殊病患者可持社保卡到本人的特殊病门诊定点医院进行特殊病门诊治疗,其按政策属于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在社保卡的读卡机上刷卡,用卡上的资金支付,若卡上资金不足,可用现金支付。

  3、住院:需要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持社保卡到定点医院社保卡读卡机刷卡,首先确认是否属正常缴纳医保费用的参保人员,若本人或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则不享受医保待遇;确认正常参保缴费的,参保人员即可享受住院医保待遇。住院期间,社保卡由参保人员保管,定点医院不得留存。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可持社保卡在其他定点医院、药店门诊购药,但不能同时在其他定点医院住院。出院结算时,可用卡上的资金与定点医院结算,支付属于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若卡上资金不足,可用现金支付。

  4、非定点医院急诊抢救:参保人员在市内和异地非定点公立医疗机构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通知市医保中心医疗管理三科,医疗终结一个月内,凭社会保障卡、出院小结、病历、费用清单、发票等到医疗管理三科结算。

  5、异地转院(诊):参保人员因所患疾病在本市三级医院(或专科医院)难以确诊或诊断已明确,但无治疗手段的,可持三级定点医院转院意见,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院手续,转往约定的京、沪两地医疗机构;医疗终结一个月内,凭社会保障卡、出院小结、病历、费用清单、发票等到市医保中心医疗管理三科结算。

  6、异地安置:符合异地安置条件的参保退休人员,应填写《合肥市医疗保险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登记表》,到市医保中心医疗管理三科办理异地安置登记。

  患有政策规定八种特殊病的,经我市三级医院鉴定(精神病由精神病专科医院鉴定)后,可办理异地安置人员特殊病门诊卡;已办理本市特殊病门诊卡的,凭卡直接办理变更即可。

  为方便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就医、购药,2006年4月1日社保卡开始使用后,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暂不划入社保卡内,仍按原方式划入医保个人帐户储蓄存折中。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回合肥住院的可持社保卡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享受同等医保待遇。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住院医疗费结算:住院后五日内通知市医保中心医疗管理三科,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出院后一月内按在我市相应等级医院住院的规定, 凭社会保障卡、出院小结、病历、费用清单、发票等到市医保中心医疗管理三科结算。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特殊病门诊医疗费结算:比照异地住院结算标准,于当年7月和次年1月到市医保中心医疗管理三科结算。

  7、退休人员住院及患恶性肿瘤医疗救助:需要救助的退休人员向所在地社居委(未移交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医保中心医疗救助窗口核准后,免费发放“医疗救助证”。退休人员因病住院,可申请“退休人员住院医疗救助金”,退休人员因患恶性肿瘤住院,还可申请“退休人员患恶性肿瘤住院医疗救助金”。

  8、53年底前军转干退休人员医疗补助:企业53年底前参军转业、复员到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因病治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可申请医疗费补助。

  9、工伤保险: 由参保单位填报《合肥市企业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携带《合肥市企业职工工伤生育保险证》、工伤(亡)批复及原始病历和原始医疗费发票等相关材料,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审核。

  10、生育保险:由参保单位填报《合肥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携带《合肥市企业职工工伤生育保险证》、身份证、准生证、婴儿出生证、独生子女证以及出院诊断书和医药费原始发票,按政策规定审核,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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