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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阳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07-6-23 15:58:20 点击次数:

庐阳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

区计生委   区财政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合肥建设的意见》及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合肥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则

    (一)基本政策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享受奖励扶助金不影响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五保等其他待遇。

奖励扶助对象从60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到本人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奖励扶助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领取。国家规定,奖励扶助金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放。省政府规定,奖励扶助对象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子女的,每人每年另增发120元;从2007年起,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奖励扶助对象,其奖励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年600元提高到1200元,其中只生育过一个独生女且死亡、现无子女的,从每人每年720元提高到1320元。

按照国家规定600元标准发放的奖励扶助金,由中央财政负担50%、省财政负担30%、市财政负担20%。省增发的奖励扶助金全部由省财政负担。

(二)实施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按照省统一制定的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省级以下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改变奖励扶助对象的政策,以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

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法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制度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5、统一领导,各尽职责。奖励扶助制度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组织实施。

(三)运行机制

奖励扶助制度实行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区计生委负责资格确认,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代理发放机构负责资金发放,区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各部门密切合作,做到各个环节相互衔接又相互制约。

(四)监督考核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全过程监督。全面准确实行奖励扶助对象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区计生、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其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资格确认

(一)基本原则

1、严格按照国家、省的相关规定确认奖励扶助对象。

2、严格执行政策,务求资格确认的相关资料和手续齐全,真实可靠,确认有据。对生育史、婚姻史复杂的人员严格查证,审慎把握。

3、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资格确认,确保公平、公正、透明。

4、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庐阳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区计生委具体组织实施,实行终身问责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参与调查审核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二)基本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工业园区);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11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条件的具体政策由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三)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的对象本人提出申请,村(居)干部协助申请人填写《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申请表》。

2、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召开村级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村(居)民代表大会,对申请对象进行评议,填写《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村(居)计生协理事会和村(居)民代表评议表》,提出评议意见,并将审议结果在村(居)委会驻地、交通要道口和各村民组张榜公示10天。公示结束无异议后,村(居)填写《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连同《评议表》及相关证件复印件一并报送乡镇(街道、庐阳工业园区)。

3、乡镇(街道、庐阳工业园区)审核并张榜公示

乡镇(街道、庐阳工业园区)组织人员,对照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政策,对村(居)上报的申请对象进行逐一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结果在乡镇(街道、庐阳工业园区)驻地、申请人所在村(居)、村民组张榜公示10天。

4、区计生委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区计生委组织专门人员,对上报的初申对象进行逐户、逐人、全员复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确认奖励扶助对象名单,通过报纸或电视等适当的途径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反馈给所在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和村(居)民委员会,分别在乡镇(街道、工业园区)、村(居)、组三级张榜公示10天。区计生委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

5、确认对象个人资料的建档及信息的报送

区计生委整理汇总经市奖励扶助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对象名单,并逐人建立档案,报省、市人口计生委备案。同时,将奖励扶助对象信息录入国家人口计生委奖励扶助专网,按要求向奖励扶助对象颁发全国统一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光荣证》。

(四)已享受奖励扶助对象年审工作的基本要求

1、已享受对象年审工作由乡镇(街道、庐阳工业园区)和区计生委负责组织实施。

2、每年228日前,村(居)委会对已享受对象上门逐户、逐人核实情况,并将审核情况上报乡镇(街道、庐阳工业园区)计生办。

3331前,乡镇(街道、庐阳工业园区)组织人员入户调查核实情况,将年审退出对象名单在村、组分别公示10天以上,退出对象情况报送区计生委。

4430前,区计生委在开展新增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时,同步对乡镇(街道、庐阳工业园区)年审质量进行检查评估,对往年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

5、在奖励扶助对象年审过程中,往年确认的对象经核实原申报信息发生变化涉及到资格认定的,需要重新申报,程序和要求同新增对象。

6、往年已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在本年度死亡的,本年度可以发放奖励扶助金,次年作退出处理。本年度新增的奖励扶助对象,在奖励扶助金发放之前死亡的,当年可以享受奖励扶助金,次年作退出处理。

三、资金管理和发放

(一)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实行“国库统管、分帐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区计生委负责核实奖励扶助对象人数,编制资金需求计划,管理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和资金发放情况。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确定的代理机构发放。区财政局负责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实现封闭运行,督促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并通过财政年报向上级财政部门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区财政局、区计生委共同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将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转划到个人账户,并将建立个人帐户和资金发放情况及时反馈区财政局和区计生委。

(三)国家、省、市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到位后,区计生委应及时将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报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局应在规定的时间将奖扶金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代理发放机构须在5个工作日内(每年831日前)将奖励扶助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并将建立个人账户和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及时反馈给乡镇财政和计生办,并逐级上报。

(四)奖励扶助金的发放以年为单位进行计算。奖励扶助对象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光荣证》、身份证、存折等有效证明到代理发放机构认定的发放网点支取奖励扶助金。

(五)区财政局和区计生委建立奖励扶助资金的监督检查机制。区财政局和区计生委配合市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每年采取直接抽查的方式,对奖励扶助金的拨付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加强对代理发放机构资金运行情况的监督。代理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奖励扶助金发放职责,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监督评估

(一)奖励扶助制度的社会监督实行群众监督、行政监督、人大政协监督、社会中介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在区奖励扶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区监察部门牵头,区计生委、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中介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二)把资格确认过程中的群众参与和公示作为社会监督的重点,严格按照规范的程序确认奖励扶助对象,建立严格规范的对象公示制度。充分发动群众参与对奖励扶助制度运行全过程的监督。

(三)把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和监督评估情况纳入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大考核评估的权重。

(四)奖励扶助工作考核评估的基本指标: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准确率、奖励扶助金发放及时率和准确率、干部群众对奖励扶助政策的知晓率以及对奖励扶助制度运行的满意率、党政领导重视程度和相关部门的参与程度、奖励扶助制度是否按统一规范的程序运行。奖励扶助工作的考核评估由区计生委和区财政局联合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纳入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综合考评结果,实行“一票否决”。

本意见自20071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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