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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阳区中小学校校舍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7-6-23 15:57:18 点击次数:

庐阳区中小学校校舍安全管理办法

(区教育局  区财政局)

 

第一条  各校要制定完善校舍管理制度。依章对校舍进行管理和维修,确保校舍功能齐全和安全使用。

第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房屋的整体结构,确因办学需要进行装修改造的房屋,所涉及到的承重墙、梁、柱,需将施工方案报原设计单位核定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三条  学校在自行检查校舍中,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应及时上报区教育局办公室,区教育局办公室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鉴定。确有隐患的,要根据其危险程度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或封停。

第四条  校舍凡超过15年以上(含15年),每年要定期进行检查,专人负责及时、准确填写检查记录,并建立档案。

第五条  经核查,凡确定为危险房屋的校舍,应及时报合肥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进行鉴定,并依据鉴定的结论,对其进行改造。C类危房应立即加固,D类危房应无条件进行拆除重建。

第六条  危房改造的建设和资金管理,必须严格按照“五统一”的原则,即统一规划、项目统一审批、资金统一管理、项目统一勘探设计和工程统一招标监理进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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