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阳区中小学校校舍安全管理办法
(区教育局 区财政局)
第一条 各校要制定完善校舍管理制度。依章对校舍进行管理和维修,确保校舍功能齐全和安全使用。
第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房屋的整体结构,确因办学需要进行装修改造的房屋,所涉及到的承重墙、梁、柱,需将施工方案报原设计单位核定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三条 学校在自行检查校舍中,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应及时上报区教育局办公室,区教育局办公室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鉴定。确有隐患的,要根据其危险程度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或封停。
第四条 校舍凡超过15年以上(含15年),每年要定期进行检查,专人负责及时、准确填写检查记录,并建立档案。
第五条 经核查,凡确定为危险房屋的校舍,应及时报合肥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进行鉴定,并依据鉴定的结论,对其进行改造。C类危房应立即加固,D类危房应无条件进行拆除重建。
第六条 危房改造的建设和资金管理,必须严格按照“五统一”的原则,即统一规划、项目统一审批、资金统一管理、项目统一勘探设计和工程统一招标监理进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