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党总(支)部、机关各部门:
经镇党委、镇政府研究,现将《庐阳区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具体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党政办公室
庐阳区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具体实施意见
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依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统一部署、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稳步推进。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标本兼治,实行综合治理;统筹谋划部署,稳步有序推进;明确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严格把握政策,维护发展大局。
二、总体目标及治理重点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通过集中时间集中治理,有效遏制一些部门和行业商业贿赂滋长蔓延势头,严格规范市场秩序、企业行为和行政权力,初步形成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为推进我区跨越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点领域是: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重点人员是:利用职权插手商业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为获取交易机会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的人员。
三、主要任务及具体要求
全区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从2006年7月正式启动,到2007年3月底基本结束。主要任务是:全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做好对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涉及到的六个重点领域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重点开展好自查自纠工作,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尤其是国家公务员收受商业贿赂行为,建立健全有效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一)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1、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
⑴自查自纠的基本要求。坚持以教育为主,坚持依纪依法办事,坚持自查自纠与监督检查并重,坚持经营者自查与行业管理者自查相结合,坚持自查自纠与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立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相促进,真抓实干、务求实效。
⑵自查自纠的主要目标。通过对不正当交易行为集中开展自查自纠,使经营者普遍受到教育,错误观念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得到纠正,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得以增强;使行业管理者找准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改进监管工作。同时,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推动查办案件工作深入开展;针对体制机制和制度存在的弊端,提出改革创新的意见,为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2、工作范围和工作重点
⑴自查自纠的范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一方面要组织本行业企业事业等单位对2001年以来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开展自查自纠,一方面要对自身监管工作和队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开展自查自纠。
⑵自查自纠的重点。着力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破坏市场秩序的不正当交易问题,重点抓好工程建设、土地出让、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医药购销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的自查自纠。区直其他部门和行业也要结合自身实际,针对存在问题,开展自查自纠。
3、时间进度和主要环节
自查自纠工作从2006年7月开始至2007年3月底结束。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自行确定自查自纠的时间,但不得少于半年。自查自纠的主要环节是:
⑴进行宣传动员。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各企业事业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对自查自纠工作的任务、要求、时间、步骤、方法和措施等作出具体部署。同时,加大依法合规经营、反对商业贿赂的宣传教育力度,为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⑵全面调查摸底。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进行全面的摸底调查,掌握不正当交易行为的主要手段、方法和特点,以及所涉及的单位、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
⑶查找突出问题。通过自查和主管部门组织核查等方式审查营销费用、清理合同(副本)或补充协议及备志录、查看董事会和部门工作会议记录等,认真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
企事业单位要重点查找经营决策、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物资采购、市场营销中以及重点岗位人员的问题。主要包括:在商品(服务)购销中给予或收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在各类招标投标活动中,特别是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在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中违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暗箱操作,侵吞国有、集体资产或造成国有、集体资产流失的问题;经营决策机制和内部规章制度可能产生或纵容商业贿赂的问题。企业事业单位既要认真自查存在的问题,又要保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各项工作的开展。
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重点查找下列问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在行政审批中索贿受贿的行为;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以及其他不履行市场监管职责,放任、纵容甚至包庇不正当交易的行为;监管手段、方法和有关规章制度存在的缺陷或不足;违反统一市场原则或国家统一规定,擅自设置准入门槛或搞地方保护问题。
各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在认真查找上述重点问题的同时,选择确定本部门、本行业自查自纠的其他重点问题。
⑷分类作出处理。对查找出的不正当交易问题,区及各主管(监管)部门和各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工作和业务范围、干部管理权限和中央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原则,根据事实、情节、后果,以及认错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地作出处理。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情节严重,但在自查自纠期间能主动说清问题并认识和纠正错误的,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拒不自查自纠、弄虚作假或掩盖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对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结合纠风工作进行治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⑸切实抓好整改。针对自查中发现的不正当交易问题,明确整改重点,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切实加以整改。整改效果不好的,政府或主管(监管)部门要督促其重新进行整改。各企业事业单位要总结经验教训,端正经营思想,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做到严格自律。有关部门要开展对企业营销费用的审计、检查,切断不正当交易的资金渠道。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针对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围绕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和部位,强化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⑹强化监督督查。各主管(监管)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对本行业本系统自查自纠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全面了解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要派出督查组,必要时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督查组,深入到有关单位督促检查。对工作开展比较好的,要予以表扬;对问题较多、社会反映大的,必要时要派出人员现场督办;对开展自查自纠不力的,要批评教育,令其限期纠正。区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重点行业和单位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⑺组织评估验收。企业事业单位自查自纠工作完成后,要向上级主管(监管)部门报告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将自身的自查自纠情况报区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并抄报上级对口主管部门。区领导小组将对本区自查自纠工作质量进行评估验收。对自查自纠不认真、不得力、效果不明显的,要责令其“补课”。涉及六个重点领域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以及有关牵头主抓部门要在2007年2月底前将自查情况、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区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
4、牵头部门和负责范围
依据“谁主管(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层级,牵头组织自查自纠工作。实行行业指导的,由市主管(监管)部门会同区政府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实行行业垂直管理的(含党的关系由地方党委管理、业务上实行垂直管理的),由市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具体牵头部门和负责范围是:
⑴区财政局负责组织政府采购中本级预算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自查自纠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中标供应商的自查自纠工作;
⑵区建设局负责组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市政公用事业产权交易中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以及工程建设领域从事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的项目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及有关中介机构等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
⑶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其主管(监管)的商贸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
⑷区经贸委负责组织开展区属国有、集体工业企业的自查自纠工作;
⑸区经贸委、商务局分别负责组织所属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自查自纠工作;
⑹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区管医疗机构的自查自纠工作;配合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自查自纠工作;
⑺区农委、林业局分别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组织农业、水利、林业等资源开发权出让方的自查自纠工作以及工程建设领域从事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的项目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及有关中介机构等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
⑻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区属各教育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
⑼商请区工商、税务、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协助区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搞好区属各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
⑽商请庐阳国土资源分局按照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的统一部署,负责组织本辖区土地出让方,土地整理项目、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及矿业环境治理项目等发包单位和土地、矿业权评估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配合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做好受让方的自查自纠工作;
(二)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1、拓宽投诉举报渠道
充分发挥检察、公安、审计、工商、纪检监察等执纪执法机关信访举报系统的作用,形成有效的投诉举报网络。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信箱和网站等,畅通举报渠道。鼓励企业内部人员和同类企业举报投诉。注意从新闻媒体报道中发现案件线索。发挥人民群众举报的积极性,有效扩大案件线索的来源。健全保护和激励机制,对投诉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必要的奖励。
2、排查处理案件线索
全面清理积案,摸清底数,掌握情况,从中梳理出商业贿赂案件线索。认真核查举报投诉的商业赂赂案件线索。对所有案件线索实行统一管理,分类登记,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确定查处重点。建立健全案件线索移送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归口处理。
3、突出查办案件重点
重点查处工程建设、土地出让、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医药购销、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发生的案件,以及其他领域的重大案件。坚决查处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和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商业贿赂案件。严肃查处涉及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违纪违法案件,特别要查处利用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索贿受贿的行为,以及国有资产监管中的违法行为。
4、坚决查处大案要案
对集中治理中发现的商业贿赂案件,特别是涉案金额较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要集中力量予以突破。对具备立案条件的重要案件线索,要快查快处;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扩大治理商业贿赂的社会效果。
5、严格依法依纪办案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处理,正确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分清罪与非罪。综合考虑违法犯罪事实、情节、后果和悔改态度等因素,依法作出处理。对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且态度恶劣或阻碍调查的,要从严处理;对投案自首、主动交代问题、积极退赃或有立功表现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6、加强办案协作配合
执纪、执法和司法机关及主管(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依法查处或配合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审计机关要加强对重点资金、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审计检查,查找商业贿赂问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各类经营主体的监管,认真查处商业贿赂违法案件;公安、检察机关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法查处涉嫌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审判机关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及时审判起诉到法院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在商业贿赂案件中涉及的违法违纪党员、干部。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案件查处工作。
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与执纪、执法和司法机关,要及时沟通信息,通报相关案情,搞好案件及线索移送和案件查证工作。执纪、执法和司法机关既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又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办案联席会议、重要案件协查等制度,完善查处重大案件协作机制。对职权范围外的案件,要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移送。对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案件,要组织力量联合办案,形成办案合力。
(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l、加强教育,增强抵制商业贿赂意识
加强对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和法律、纪律及职业道德教育,形成以廉洁为荣、以贿赂为耻的道德风尚,增强全社会反对和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加强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增强抵制商业贿赂的自觉性。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树立以诚信守法、优质服务为核心的经营理念。
2、完善制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依据《合肥市领导干部加强廉洁自律反对商业贿赂的若干规定》,制定相关实施意见,有针对性的提出具体要求,严格落实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禁止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行为。
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按照公务员管理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和落实市、区党委、政府提出的各项要求。对吃拿卡要等损害发展环境的问题,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建立和完善企业及个人信用管理制度,实施企业诚信守法提醒制、警示制、公示制。切实加强对企事业经营管理和财务等重点人员的管理,加强对生产经营、采购销售、财务管理等重点环节的管理和监督。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和完善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职业规范,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严格遵循公平竞争规则。
3、深化改革,切实加强源头治理工作
深化改革,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反腐败源头治理各项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落实。
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公路交通、水利工程以及土地转让、政府采购、产权交易、药品集中采购等招投标活动,都必须纳入统一管理,按规范的程序公开运作。
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认真抓好庐阳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暂行规定》的落实,切实加强对建设资金和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对出现的失职渎职、循私舞弊、行贿受贿等问题,坚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及主管领导的责任。
推进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改革。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所有的收费和罚没收入都要纳入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清理整顿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经批准保留的社团组织、行业协会要与行政管理部门脱钩,并加强管理和监督。各类中介机构清理后,向社会公布。要推动行业组织通过制定行规、行约对企业等会员行为进行约束。
四、领导体制及工作机制
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各司其职,群众积极参与,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组织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各级党政组织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尤其要支持执纪、执法和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作用,为他们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行业管理、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力度,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依靠人民群众、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参与,认真做好人民群众的举报受理工作,发挥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积极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各单位尤其是涉及六个重点领域的主管(监管)部门以及有关牵头主抓部门,要建立健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做到办公人员、办公场所、办公经费“三落实”。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区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召开专门工作会议,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行全面部署,作出具体安排。要建立自查自纠、查办案件等工作责任制。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在党政组织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抓好任务分解和督促检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